【案情】
郭某(女,化名)与李某(男,化名)2011年3月共同生活并同居,2012年5月生育女儿,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2012年11月郭某离开李某,女儿由李某抚养。郭某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,但李某不同意。
【办案经过及结果】
郭某咨询了我,我向郭某解释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的法律规定。郭某遂委托我办理了本案。我接受委托后,收集了对郭某有利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院,在法庭上据理力争。法院法官听取双方的意见之后,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,判令女儿由郭某抚养,李某每年1月30日前给付郭某当年女儿抚养费12000元,直至女儿18周岁止。李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,具体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。判决生效之后,郭某代替李某取得女儿的抚养权。